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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技师学院 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27 13:45:34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做好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我院学生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管理,使家庭贫困学生最大限度地获得有效资助。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学院对家庭贫困学生的关怀,切实解决家庭贫困学生就学困难,确保资助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1、免学费资助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具体规定为:(1)农村资助对象: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民族地区(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学生。(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2015年春季学期开始调整为一、二、三年级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标准:城市户口学生总人数的10%)。

2、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学生,助学金政策覆盖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的15%。六盘山区等11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如我省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林甸县、克东县、拜泉县、明水县、青冈县、望奎县、兰西县)的农村户口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且不在15%助学金评定范围之内。享受国家助学金评定人数的计算方法如下:国家助学金=(在校学生人数减去11个集中连片区的农村户口学生)×15%。

二、资助标准:

1、免学费资助标准: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调整为按学费标准执行。(原标准:涉农专业2400元/年、其它专业2600/年)

2、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2015年春季学期开始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执行。(原标准:1500元/生/年)

三、申请条件:

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特定资助对象可直接申请,其他学生按以下条件申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育考核良好以上;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评审和发放:

符合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特定资助对象的学生,可直接申请认定,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本人申请书、户口本首页复印件(有户别、住址二个公章的页)和学生本人户口页(户口本由班主任负责审核)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明(村委会、派出所)。

其他申请学生按以下程序评审: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1)免学费学生认定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认定申请表;

2)相关证件。低保证、烈属证、残疾证、失业证、下岗证复印件请附后;

3)户口本首页复印件(有户别、住址二个公章的页)及学生本人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班主任召集班委和寝室长组成民主评议小组,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民主评议,在班级公示签署意见后上报系部评审工作小组审查。

3、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学生处)组织各系联审联评。以一证为主四证为辅,排序确定资助人选。即:以低保证为主,以烈属证、残疾证、失业证、下岗证为顺序,并按全院学生基数分配指数,确定资助学生人选。

4、系部评审工作小组进行审查,公示后签字盖章后,以系部为单位将申请学生材料交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存档。

5、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学生处)审核后,提出本院当年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名单,报市人社局审批。

6、国家助学金于每年秋季和次年春季分二次发放,由学院通过一卡通平台进行申报,转到财务系统,在财政拨款到帐后,为确保资金安全快捷,学院将在第一时间采用学生本人社保卡形式直接发放到获资助学生手中。

7、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被确定为免学费资助的,按全额退返学费。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有下列行为的将暂缓或终止享受国家助学金、免学费:

1)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受助条件者,取消资助资格。

2)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学校退学、开除或受到法律制裁的,终止其享受国家助学金、免学费。

3)自动退学或因其它原因退学的,终止其享受国家助学金、免学费。

4)受助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取消资助的,可以终止其资助。

五、管理与监督

1、党和政府对中职学生实行的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是一项重大惠民政策,学院各级部门和班主任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2、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环节,相关部门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管要求。

4、学院主管领导将会同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学生处)加强督查,并设立举报箱。对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侵占、挤占、挪用和瓜分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行为,学院将依规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坚决予以辞退。

六、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学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二〇二二季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牡丹江技师学院

202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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