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技师学院章程
序 言
牡丹江技师学院是2005年经市政府批准由市8家工业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技工院校整合而成,名称为牡丹江市高级技工学校,2008年经省政府批准更名为牡丹江技师学院。现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牡丹江技师学院行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为提高学院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保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方向,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牡丹江技师学院名称是牡丹江技师学院。
第三条 牡丹江技师学院住所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兴平路38号。
第四条 牡丹江技师学院为按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
第五条 牡丹江技师学院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和非财政补助。
第六条 牡丹江技师学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捌万元。
第七条 牡丹江技师学院举办单位是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牡丹江技师学院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以党委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九条 牡丹江技师学院登记管理机关是牡丹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牡丹江技师学院的宗旨是坚持市场和就业为导向,通过培养中高级技工、技师和相关培训工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建设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队伍,服务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牡丹江技师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高等职业教育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促进学院向更高层次发展;
(二)承担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技师、高级技师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等工作;开展职工上岗、转岗、在职培训和再就业、创业培训及新型职业农民、职业院校师资等培训,培养高技能人才;
(三)探索与企业、院校和政府部门合作办学模式,开展技术交流和推广等工作;
(四)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牡丹江技师学院的业务范围包括:
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技师、高级技师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职工上岗、转岗、在职培训和再就业、失业、创业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职业资格证书培训。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牡丹江技师学院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委。
第十四条 牡丹江技师学院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牡丹江技师学院党委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一)职权范围: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抓好中心组学习;
2、讨论和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事项,支持院长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
3、负责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指导各党支部开展工作,定期对党支部工作进行督促和评估;
4、负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5、负责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及安全稳定工作;
6、负责建立健全各级党组织,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党员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服务监督工作;党员发展工作;
7、负责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8、负责做好统战工作。
(二)议事规则:
1、会议的召开:党委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参加人:学院全体党委委员,必要时可请党支部书记或有关领导干部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3、会议召开的条件: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4、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的指示,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市委、市政府指示的贯彻落实;
(2)对学院党的建设、基层党支部和共青团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3)研究分析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和党员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4)“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策;
(5)需要会议决定的其它事宜。
5、会议的表决:会议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户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6、重大问题决策:党委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一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二是方案提出后应广泛征求意见;三是要召开党委会议充分讨论,全体党委委员要深入研究,认真思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见解,切实把党的“民主集中制”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牡丹江技师学院党务工作机构是: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部、纪检监察处、工会。
第十七条 党务经费保障按照党章和省市委有关文件规定:在牡丹江技师学院党支部收缴的党费中预留50%做为党务经费保障。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牡丹江技师学院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牡丹江技师学院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牡丹江技师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牡丹江技师学院运行;
(六)组织指导牡丹江技师学院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牡丹江技师学院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牡丹江技师学院终止时,负责指导牡丹江技师学院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牡丹江技师学院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九条 牡丹江技师学院行政管理层由院长和副院长组成,是牡丹江技师学院的行政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发展、社会服务、对外合作等活动;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组织资源配置,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需要院长决定的重大事项;
(七)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八)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牡丹江技师学院章程草案(修订案);
(九)牡丹江技师学院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牡丹江技师学院院长的产生方式为省委任免,副院长的产生方式为市委任免。
第二十二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牡丹江技师学院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 牡丹江技师学院设置下列内设机构:
(一)机关职能部门:
1、组织人事处
2、党政办公室
3、工会
4、纪检监察处(审计处与其合署)
5、计划财务处
6、教务处
7、学生处(团委与其合署)
8、保卫处
9、总务处
10、招生就业指导处
(二)教学教辅部门:
11、基础课教研部
12、机电工程系
13、电子信息系
14、餐旅商贸系
15、汽车工程系
16、化工系
17、农业机械系
18、职业技能鉴定部
19、实习实训中心
20、职业培训部
21、图书馆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五条 学院服务对象以教职工和学生为主体,应享受下列权利。
第一款 教职工享有的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岗位需求,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荣誉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对学校发展、改革以及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具有知情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校职务聘任、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二款 学生享有的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教学活动,平等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等;
(三)公平获得学习深造、技能大赛和文化交流活动机会;公平获得顶岗实习、受聘就业、创新创业机会;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和接受奖励等;
(五)在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结业证书及相关证件;
(六)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创新、创意、创业和文娱体育等活动,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七)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院服务对象以教职工和学生为主体,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教职工应履行的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和形象,维护学校利益;
(二)敬业爱岗、诚实、尽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三)为人师表,遵守学术规范,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学院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创设条件。学院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励或处分、解聘的依据。
二、 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任务,完成学业;
(四)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安全;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上级有关部门核准的其他费用;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一款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款 学院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教育教学、服务支持系统,公开院长信箱、学院纪检部门投诉受理电话,畅通学生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回应学生诉求,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
第三款 学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校园文化建设的引领,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精心培育塑造技师学院文化内涵,通过校园文化与专业文化的有机结合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四款 学院建立学生资助机构,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款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款 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学生会及学生社团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会和学生社团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款 在学院进行非全日制学习、社会培训及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服务对象可通过下列途径和对牡丹江技师学院在促进公益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提升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一)学院工会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院工会依照法律规定,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二)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学生会及学生社团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会和学生社团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学院工会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院工会依照法律规定,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四)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学生会及学生社团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会和学生社团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院纪检监察处是牡丹江技师学院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并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是接受建议和意见和同时进行情况调查核实;
二是召开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三是公示、宣布处理结果和决定。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牡丹江技师学院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条 牡丹江技师学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牡丹江技师学院按照依法依规、集约高效、保障事业发展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牡丹江技师学院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牡丹江技师学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牡丹江技师学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牡丹江技师学院财务人员根据国家有关的会计法规,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制定职责分明的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包括:财务机构内部岗位设置及各岗位的职责权限。重点应当明确单位领导对财务机构的领导职责权限;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出纳人员的职责权限;其他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在财务机构内部建立必要的内部牵制制度会计回避制度;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出纳人员应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储蓄日记账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牡丹江技师学院的会计或者出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不得在牡丹江技师学院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担任会计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因执行公务发生的财务收支,本人不得审批。
第三十五条 牡丹江技师学院在编人员、离退人员工、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聘用人员建立与目标管理相适应的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构建以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课时费以及其他绩效奖励相结合的薪酬体系。
第三十六条 牡丹江技师学院接受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必须符合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七条 牡丹江技师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在学院主管院长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学院及所属单位部门与经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学院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院长离任前,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监督,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党风廉政建设。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牡丹江技师学院承诺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牡丹江技师学院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牡丹江技师学院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在“中共牡丹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和“牡丹江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年度报告公示栏目分别向社会公示。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牡丹江技师学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转为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等机构或其内设机构;
(二)因合并、分立撤销;
(三)直接撤销;
(四)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牡丹江技师学院终止程序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终止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时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开展清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牡丹江技师学院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牡丹江技师学院终止后剩余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 牡丹江技师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学院出现变更事宜;
(四)学院办学重大调整;
(五)举办单位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广泛征求全院教职工意见,于2021年 4 月 29日党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牡丹江技师学院及举办单位。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事业单位签章 举办单位签章
2021年4月30日